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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10)

   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生洪,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盛村五斗巷3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齐,区长。
   追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顺南,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庄头村。电话13958480866
   追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顺南,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庄头村。电话13958480866     
   追加控告;(1996)婺民初字1333号,诈骗罪,审判长;孙伟庆,审判员,郑艳,搂小平。96年12月2日,孙伟庆;现住金华市检查院检查长。
   追加控告;1、(1997)金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代理审判员,陈影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翼挺。2、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7)执字第2067号,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审判员,陈影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翼挺。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金中民终字第239号,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审判员,陈影波。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挺。滥用司法权,渎职罪。宋耿金到抵在哪-婺城区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加控告陈培东,原婺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退休后决定金华因达制药厂为法律顾问三年。现住人民东路敦民巷1号503室。

   上诉人盛生洪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错误的一审裁定。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1996)婺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孙伟庆)错识的,(1997)金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宋耿金)错识,二审婺城法院还是婺城法院,冒冲金华市中院。1(1997)金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审判长,宋耿金。2、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7)执字第2067号,审判长,宋耿金。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金中民终字第239号,审判长,宋耿金。滥用司法权,读职罪。要负刑事责任.{(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2、金东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确认盛生洪所有。房屋被拆除后(周顺南返还给盛生洪)。
   3、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贰万元。我付陆万元,多付资金肆万元。甲方座落在乙方后面的楼房四间,建筑占地面积146.73米及房间南面空基86.21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房屋所有权证。金字第0053437号。盛生洪(私有)多湖镇庄头村,8间,二层,叁佰壹拾壹点叁肆。311.34 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盛生洪,证件号33070219590724501,权证号码,金市集用(1996)第00545号,不动产坐落,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住宅用地,土地使用面积232.94登记日期1996-02-08.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08-03日。
  盛生洪,多湖镇庄头村,图号109-13-1,地号115,土地类别50,用地面积;贰佰叁拾贰点玖肆232.94,其中;建筑占地;壹佰肆拾陆点柒叁146.73住宅。金华市婺城区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原告证据清单;
  1.金字第005347号(房屋所有权证)(共3页)。
  2.金市集建(96)字第005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2页)。
   3.(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房屋、土地各1页)证据1、2、3证明;原告于1996年取得涉案被拆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该房屋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骗取金额目前市场价捌佰多万元)这是诈骗罪。
   4、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4万元)(23年)198.72万元+租金;88.32万元+诉讼费22.9908万元+利息12.415万元=322.4458万元。
   5、199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现在为止二十三年。超过以后按月将计算。
        
              事实与理由

   如果不是法院搞错了,我买了周顺南的房屋及土地,盛生洪还是盛生洪,不会周顺南。金东区人民政府与盛生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此了结。
   在法院支持下,盛生洪与金东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周顺南与盛生洪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被拆除后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
   我与2019-01-22日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编号:2019-282310),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贰万元。
   房屋买卖协议:甲方;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周顺南,乙方;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盛生洪。
   为了生产、生活便利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屋后有楼房四间及门前空基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协议如下。一、甲方座落在乙方后面的楼房四间,建筑占地面积一屋146.73米及房间南面空基86.21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二、移建过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价格,按原造价核定为贰万元整。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一次付清。五、交房时间,1995年12月抵。六、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周顺南,乙方代表;盛生洪。1995年6月20日。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据一。1.金字第005347号(房屋所有权证)(共3页)。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据二。2.金市集建(96)字第005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2页)。
   3、房屋所有权证;证据三。3、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贰万元。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所有的。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都是虚假诉讼形成裁判文书。
   如果说;虚假诉讼是真实的,法官判令盛生洪所有。也就说是一切的一切到此为止。法官应当依法判令盛生洪所有房屋及土地。而不是驳回盛生洪起诉。共产党员以事实为依据,黑恶势力人人喊打。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是合署办公。在这种的情况下合署办公就应该下指决定抓捕,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人周顺南;男,汉族,身份证;330702551225501,住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电话;13958480866。甲方座落在乙方后面的楼房四间,建筑占地面积一屋146.73米及房间南面空基86.21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骗取金额目前市场价捌佰多万元。这是诈骗案。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立接执行。
   (1996)婺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情况。“我买2万元,周顺南告我12万元,陈培东作假。先前陈培东在里边,判决书下了,陈培东判徙”。
   在当时周顺南撤回起诉的申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96年民1660号,时间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地点;民事审判区。审判人员;楼小平,书记员;许子洪。原告;周顺南。诉被告金华因达制药厂一案,本院根椐原告周顺南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减半收费)。审判长;孙伟庆,楼小平,郑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许子洪。 当事人签名;周顺南,陈倍东。证据四。
   96年婺民第7279号,应到时间,96年12月10号8时。而周顺南与法院同伙合谋,注意;执法犯法。周顺南和判官孙伟庆在结难逃。我说得第三人周顺南没有到庭,要座牢就得看清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孙伟庆害我情形,不但(1996)婺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还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婺民初字第1274号,审判长,“孙伟庆”执法犯法,项根基以“多湖铸造厂”的前生作为假证据。1997年6月23号收到浙江省金华中级法院97民终字第239号(1997年7月3日)“假证据”证据五。如果不是“孙伟庆”执法犯法,如今金华因达制药厂上百亿元资产。  
   控告;(1996)婺民初字1333号,诈骗罪,审判长;孙伟庆,还请孙伟庆面对法律实际真像告诉我、告诉判官。孙伟庆真的错了,面对法律将其押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切的一切都与孙伟庆有关。金华因达制药厂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婺民初字第1274号,全部资产转入多湖集团项根基之手,孙伟庆;这就本案重中之重。他咬定了:金华因达制药厂多湖分厂,茶叶分厂,茶多酚分厂他的前生“多湖铸造厂”,这就是婺城法院的渎职行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立接执行。
   控告;1、(1997)金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代理审判员,陈影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翼挺。2、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7)执字第2067号,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审判员,陈影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翼挺。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金中民终字第239号,审判长,宋耿金,审判员,卢国忠,审判员,陈影波。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挺。滥用司法权,渎职罪。宋耿金到抵在哪-婺城区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请宋耿金面对法律实际真像告诉我、告诉判官。周顺南诉讼12万元,宋耿金法官认为6万元。真的错了,且3.2000万元。执法犯法。写我盛生洪名字是谁写的。(1997)金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这样也算调解书。我的名字(盛生洪),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房屋纠份一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8年婺民初字第1300号,审判员;廖剑侠,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代书员;游红艳也有,(1998)金中经初字156号,审判长;郑良君,审判员;范锡祥,审判员;唐惠珍,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诸葛剑虹。也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1997)经执字第196号裁定书。执行员;陈振生 书记员;搂常春。该案太不正常,房屋土地款就应该退回。我在阅读时,以我名字签字,但是我没有签字,还请宋耿金判官说出当时情形。是“周顺南、陈培东”,还是法院院长,还是政府市委书记仇保兴,副市长毛光烈。说出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我付给周顺南六万元。多付资金,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根椐《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它方式计算。二十五条;损害赔款金的支付方式,租金和利息。利息计算公式:本金 × 实际天数 × 年利率 / 360 × 利率倍数 = 利息。
   多付资金4万元乘360天数乘1.5%等于2.16万乘23年等于49.680万元乘4倍等于198.72万元。
   租金;一屋4间,二屋4间。共8间每间100元,每月800元,每年(12月等于9600元)9600乘23年等于22.08万元乘4=88.32万元。
   诉讼费2499元由1997年4月21日起现在为止,二十三年了;2499元乘23=57477元。乘4=229908元。22.9908万元
  利息2499元乘360天数乘1.5%等于1.349460元乘23年31.037580元乘4=124150320元  12.415万元。  
(4万元)198.72万元+租金;88.32万元+诉讼费22.9908万元+利息12.415万元=322.4458万元
   我告周顺南,项根基的诈骗罪;金东区法院、婺城区法院、金华市中院都没有立案。他们执法犯法有没有办法让他们服法,还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给金华市中院、婺城区法院、金东区法院严厉指正,决不石沉大海。
   到现在为止周顺南还告金东区政府;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被拆除后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以下。(中院是谁我不知道,周顺南说;不可能失败)。这就是我的房屋,周顺南以妻子或女儿名字。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以下。证据八。由周顺南带着中院判决书号码到高院。
   “现在看来;周顺南以妻子或女儿名字。
   金东区人民政府,出庭行政负责任人马琦,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潘科,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超,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他们为什么帮助周顺南,他是共产党吗?过去是现在不是。共产党打他(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今特提起上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公正,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盛生洪

               2019年8月13日
              修正2020年5月2日
证据十三份。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