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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生洪,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盛村五斗巷3号。
   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尹学群,市长。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金东区光南路836号。
   法人代表;陈峰齐,区长。
  
   上诉人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浙07行707号裁定不服,对盛生洪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特提出上诉。

            诉 讼 请 求

   撤销一审裁定。1、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总部刑事诈骗贪污受贿罪起诉状。报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家信访局;盛生洪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有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特此告知。告项根基诈骗罪、周顺南诈骗罪中院不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与理由

   本人认为,诉讼请求明确,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尹学群,市长。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金东区光南路836号。法人代表;陈峰齐,区长。事实与理由,提出金华市拆除金华因达制药厂江南分厂,拆除后不予赔偿。是为正道。市政府拆除当然市政府赔偿。2、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后金华市因达制药厂总部房屋、专家楼拆后不予赔偿。金东区人民政府2016年拆除后当然金东区人民政府赔偿。
   2019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起诉人盛生洪及其原金华因达制药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诉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及另14个民事主体为被告的“总部行政起诉状”。经本院告知,同年12月9日收到其补正材料,我补正材料。2019年11月26日,诉讼状为二个,一、总部行政起诉状。二、总部刑事诈骗贪污受贿罪起诉状。当时14个民事主体为被告,后民事转变为刑事,诈骗贪污受贿罪。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法。这是事实。
   法院错误;起诉状第一项诉请与本院(2017)浙07行初663号,(2019)浙07行初240号诉请实质总部行政上诉状。这是行政上诉,还有周顺南诈骗罪不同之处,行政没有关系!总部刑事诈骗贪污受贿罪起诉状。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扫黑除恶、黑恶势力背后往往有自党政干部的保护伞,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扫不净,打黑必须反腐;起诉状第二项诉请涉及2004年的拆迁行为,当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尚未制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一般不是行政机关;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定的补偿实施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为什么法定代表人;尹学群,市长。诉请金华市拆除金华因达制药厂江南分厂,拆除后不予赔偿。是为正道。市政府拆除当然市政府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综上,上诉人认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错误。为此,上述人今特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错误的一审裁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盛生洪
               2019年12月15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刑事上诉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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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