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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盛生洪,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盛村五斗巷3号。
   被告:金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金东区光南路836号。
   法人代表;陈峰齐,区长。

          诉 讼 请 求

   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被拆除后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6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多湖镇庄头村(环成东路西侧)的一幢8间二屋砖混结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6月9号,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金华市区城中村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法(2014)46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政府令第52号),开始启动了市区二环路范围以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告所有的上述坐落于市区一环路范围内的庄头村全部房屋土地也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从2016年7月底开始对庄头村房屋实施拆除的过程中。在未通知原告、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做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被告下属的负责具体执行涉案房屋征收工作的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行动,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给于补偿,但是被拒绝;被告至今尚对涉案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原告认为: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实施者,对原告被拆房屋予以补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且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在法院支持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金东区撤我私人房屋要求赔偿;土地使用者盛生洪,地址;多湖镇庄头村。图号109-13-1.地号115.土地分类50,土地等级。用地面积贰佰叁拾贰点零肆232.04其中;建筑占地壹佰肆拾陆点柒叁。用途住宅。四至;东;通道墙外,南;宅基,墙外。西;道路,墙外。北;通道,墙外。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金华市婺城区土地管理局。
    
   周顺南与盛生洪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我与2019-01-22日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编号:2019-282310),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贰万元。
   房屋买卖协议:甲方;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周顺南,乙方;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盛生洪。
   为了生产、生活便利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屋后有楼房四间及门前空基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协议如下。一、甲方座落在乙方后面的楼房四间,建筑占地面积146.73米及房间南面空基86.21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二、移建过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价格,按原造价核定为贰万元整。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一次付清。五、交房时间,1995年12月抵。六、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周顺南,乙方代表;盛生洪。1995年6月20日。
   第三人周顺南;男,汉族,身份证;330702551225501,住金华市多湖镇庄头村。电话;13958480866。这是诈骗案,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判决死刑。
   为此,原告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公正,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告政府的行为转向上一级)

                起诉人:盛生洪

                2019年2月18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6份
证据《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份
房屋买卖协议1份


(2021-03-31)